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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社会系统复杂程度高,蕴含着多重安全风险。人们通过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构建了安全防护网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与高效运转。目前的安全防护网络具有结构立体性、功能复合性和机制联动性等特征,风险治理效果尚可。天津港事故却暴露出现有安全防护网依然存在着重大的结构性漏洞。这表现在:该风险防控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治理“黑箱”,各子系统间存在着功能性(机制)联结缺失,综合风险预警和防范存在“缺环”和“断链”现象,导致安全监管信息孤岛效应和日常治理效力的递减。缺少了制度和机制的有效约束,有关组织和个体的风险治理能力急剧下降,安全责任意识由淡化变为故意,风险治理的行动由努力减缓转为刻意放纵与违规。最终,安全防护网被彻底洞穿,酿成特别重大灾难事故。只有从制度安排和机制运行上系统化地“查缺补漏”,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司法创制原则,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在规制不正当专利申请、提升专利申请授权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的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该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性的正当性。专利契约论下的对价和正义原则能够对这两方面给予充分证实:专利契约论下的实质对价要求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延伸至专利申请人所知悉的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所有信息;在正义原则之下,专利权人对其通过不正当行为而获取的专利权的主张行为使其不正当行为延伸至司法程序,法院拒绝向其提供司法救济是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
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角度看,英国、德国、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具特色英国突出国家责任;德国倚重于国家和社会;美国重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功能.比较分析三国制度的优劣,对中国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三点启示,即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突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加强第三部门.  相似文献   
4.
201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AstraZeneca案中终止了其判例法所确立的专利“承诺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性”严格判断标准,重新肯认了其《专利法》中的“极微小的实用性”测试要求。这一做法契合了发达国家所一贯遵从的发明专利“实用性”宽松标准,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专利法所实施的严苛的“实用性”规则不同。为顺应药品等化合物发展的需要,我国在保持发明专利“实用性”严格要求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应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对药品专利的“实用性”引入加拿大专利“承诺实用性规则”中的“合理预测”要素。  相似文献   
5.
人性假设是设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评判法律制度实效的重要参考,中国刑事程序法对司法官员的人性假设是公而忘私的“道德人”。过去十余年的司法运作中,诸多刑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被不断规避、架空和搁置的尴尬境地,而程序法对司法官员基本人性假设的错位,是程序制度失灵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只有理性的认识到司法官员的“经济人”角色,程序制度的失灵才可能得到克服。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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